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近年來,清城區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長,機動車為廣大市民提供便利的同時,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不穩定因素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發生后產生的救治費、喪葬費等資金沒有到位是最主要原因。為此省、市先后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專門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為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率,擴大救助范圍,確保救助資金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眾,結合我區實際,起草了《清遠市清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二、實施辦法具體內容
(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職責。清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為清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同時,兼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墊付和依法追償墊付款等工作。
(二)救助基金的墊付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清城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時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肇事司機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10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區衛生健康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10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區衛生健康局審核后由區基金管理中心提請區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墊付的具體金額由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三)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流程。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并需要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療機構賬戶。
(四)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流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直接將墊付的喪葬費用轉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
(五)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需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13日
相關信息: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